东侨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的若干措施(试行)

2019-03-14 阅读:7763次

东侨工委〔20195

 

一、集聚各类优秀人才

1、对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省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入选省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省特支“双百计划”人才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入选省C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重点产业人才在东侨工作期间的研究成果以前两位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国家专利金奖(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科研团队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根据宁委办发〔201722号、宁委人才〔20173号文件,对被认定为宁德市“天湖人才”的重点产业人才,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按一类人才提高到100%、二类人才提高到80%、三类人才提高到50%、四至五类人才20%分别连续5年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天湖人才”的四类、五类人才按实际在东侨工作的月数,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的住房补助;认定为“天湖人才”的四类、五类的东侨重点产业人才,在东侨购首套房的,也可选择享受首套房购房补助,四类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25%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五类按所购首套商品房总价的20%给予购房补助(不超过15万元),补助款分5年平均发放。认定为“天湖人才”四类、五类人才中已确认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的,住房补助或首套房购房补助按以上相应类别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

4、对从开发区外新调入的省特级教师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未享受宁委办发〔201722号、宁委人才〔20173号文件规定补助政策的,按照在东侨工作的月数,分别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3000元住房补助。

5、对东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获评为“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宁德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的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6、评选区管人才。每两年评选不超过50名的区管优秀人才和区管优秀青年人才,给予“区管优秀人才”每人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给予“区管优秀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逐届提高。被评为宁德市特支“百人计划”人才的,纳入区管优秀人才管理,不再享受区级奖励。被评为宁德市特支“百人计划”人才和区管优秀人才、区管优秀青年人才的,在管理期限内予以优先评聘职称。

7、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宁委发〔20178号文件,合理划分创新团队、个人、单位间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成,转化收益中归属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成果优先在区内转化。支持人才申报专利,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财政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

三、培养提升本土人才

8、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技术技能人才教育培训模式,推进现代学徒制、“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给予企业培训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建设,对于被认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对当年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开发区内企业从业人员,按相应技能等级给予一次性补贴: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

10、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委发〔20178号文件,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各类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并从事基层社会工作的人员,分别给予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补助。

四、优化人才发展平台

11、推进高水平科研院所和机构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需求,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或者引进“双一流”大学、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央企、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建设高端科研院所、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的,科研院所和机构直接用于科研用房、办公用房的建设经费以及开展研发创新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经费,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上限200万元。补助经费根据科研院所建设进度,经核实后在建设中期、验收后分别给予下达。孵化后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构成的第一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财政按10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

12、对首次获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获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企业,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中心等的,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房补助,上限30万元。

13、对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年0.5万元的日常科研经费支持;从博士后站点出站,继续留在东侨企业工作或者创业的博士,每人每月工作津贴800元,受津贴补助不超过5年。对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博士,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年0.5万元的日常科研经费支持。

五、完善人才服务体系

14、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对认定为宁德市一至四类“天湖人才”、市重点产业的五类“天湖人才”,被评为区管优秀人才、区管优秀青年人才,以及纳入区管优秀人才管理等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区属学校就读。

15、妥善帮助人才安家落户。加快人才公寓建设,面向人才租赁或者出售,给予租金和售价优惠。鼓励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对在东侨无固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允许落户单位集体户,单位没有集体户的,由开发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统一办理;允许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随迁落户。为来东侨工作的外籍专家办理长期或永久居留证。

16、健全人才公共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开发区党工委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库和区级人才工作联系点。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和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在东侨设立合资、独资机构,开展高端人才服务业务,推动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化发展。

17、加大人才工作的投入。开发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提高人才经费投入效益。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人才开发的投入,可设立独立科目,计入企业经营成本。

进入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以上政策。与市(或其他县市区)共同受益的企业人才,对第3条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按东侨税收受益比例发放。针对东侨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政策难以界定的特殊人才,经开发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视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对套取相关奖励补助、弄虚作假、未按合约执行的人员,由其服务企业负责如数追回相应奖励补助款,并列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中的奖励、补助条款,与开发区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或招商引资协议条款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人才的各项奖励、补助,每年春节后一次性发放,按实际在开发区服务月数核发,发放对象必须为在职且未提出离职的。由用(引)人单位向相关责任单位申报,相关责任单位初审后,报至党工委组织部,由党工委组织部汇总报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执行。

本措施执行之日起,原东侨工委〔201664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措施由开发区党工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19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