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开发区关于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9-03-14 阅读:8018次

东侨委〔20194

 

一、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

(一)鼓励企业新办入驻。

新迁入东侨或新成立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企业,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起,年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指增值税、所得税,下同)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40%)给予奖励。

(二)鼓励持续跨越发展。

存量企业年入库税收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东侨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年入库税收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按东侨留成部分的35%予以奖励;年入库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东侨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新型业态

(三)鼓励新型服务业。

对主营业务从事科技服务平台营运、产品研发、创意设计、信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技术评估等新设立的科技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仓储配送、物流运输、交通运输、投资服务、检测检验、信息咨询、后勤物业、售后服务、国际贸易等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会计、审计、律师、咨询等中介类商务服务业。自完整的会计核算年度,年入库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 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40%)给予奖励。

(四)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配送率达90%以上)、统一价格”的在东侨注册登记的连锁企业年入库税收在30万元-50万元、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补助5万元、8万元。利用自身商号,每新开一家连锁门店(特指分支机构),且在东侨汇总纳税10万以上的,另外奖励5万元。

连锁企业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在东侨范围内发展连锁门店累计达5家以上(含5家)、10家以上(含10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连锁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

连锁企业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五)鼓励优质电商入驻。

新进入东侨投资的国内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新入驻东侨的具备区域性、功能性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以及在东侨建设经营互联网创业园、电子商务创业园及物联网产业园等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给予扶持奖励。

(六)支持电商开拓市场。

在东侨注册登记且认定为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市里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基础上,东侨再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设立在东侨的运营单位引进阿里、京东、苏宁、兰亭集势、敦煌等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与宁德企业或相关行业商(协)会合作建设运营“宁德馆”、“宁德市网上专业市场”,组织15家及以上外贸企业成功入驻并设立“宁德外贸产品专区”的,在市里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东侨区再配套3万元奖励;设立在东侨的运营单位,实物商品网络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在市里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东侨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

四、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七)争创高知名度品牌。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或“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新获得 “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首次被评为国家2A3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八)鼓励引进老字号。

引进“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称号的企业,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且经营满一年,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九)鼓励文化产业发展。

在东侨注册登记且税收在东侨缴纳的企业新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其他奖励或激励措施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发展。

根据东侨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金融产品,推进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对单个企业贷款500万元及以上或新增贷款200万元及以上(以上年度最高额为基数)且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包括一年),按照年度贷款利息总额(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的2%奖励给金融机构,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东侨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给予奖励。

六、附则

1.本规定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宁德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条款存在类同的,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项目,同一项目的奖励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所纳税收的东侨留成部分,非税收奖励条款不受此限制。

3.申报流程:(1)扶持对象:商贸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文化传媒、各类中介机构等现代服务业。(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东侨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财政、经发、市场监管、税务、招商等部门核实材料后,由东侨区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东侨两委批复,并在东侨政务网上公示受奖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3)申报时间:11日至110日。(4)责任追究:对于奖补申报对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类政策扶持,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4.本规定执行期间,对特殊项目可视情采取“一事一议”赋予更优惠政策。

5.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执行三年,此前出台的东侨工委〔201532号、东侨工委〔201611号停止执行。

6.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